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公告
2018第35號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發(fā)布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局部修訂的公告
現(xiàn)批準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 50016-2014局部修訂的條文,自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5.1.3A、5.4.4(1、2、3、4)、5.4.4B、5.5.8、5.5.13、5.5.15、5.5.17、6.2.2、6.7.4A、7.3.1、7.3.5(2、3、4)、8.2.1、8.3.4、8.4.1、10.1.5、10.3.2、11.0.4、11.0.7(2、3、4)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zhí)行。經(jīng)此次修改的原條文同時廢止。
局部修訂條文及具體內(nèi)容在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戶網(wǎng)站(www.mohurd.gov.cn)公開,并將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設標準化》刊物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
2018年3月30日
局部修訂說明
本規(guī)范此次局部修訂工作是依據(jù)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印發(fā)2018年工程建設規(guī)范和標準編制及相關工作計劃的通知》(建標函[2017]306號),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共同完成。
此次局部修訂工作,按照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有關標準編寫規(guī)定及國家有關消防法規(guī)定的原則修訂完善了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的基本防火技術要求,主要內(nèi)容包括:
1.明確了老年人照料設施的范圍。
2.明確了老年人照料設施的允許建筑高度或?qū)訑?shù)及組合建造時的分隔要求。
3.明確了老年人生活用房、公共活動用房等的設置要求。
4.適當強化了老年人照料設施的安全疏散、避難與消防設施設置要求。
此次局部修訂共27條,分別為第5.1.1、5.1.3A、5.1.8、5.3.1A、5.4.4、5.4.4A、5.4.4B、5.5.8、5.5.13、5.5.13A、5.5.14、5.5.15、5.5.17、5.5.24A、6.2.2、6.7.4A、7.3.1、7.3.5、8.2.1、8.2.4、8.3.4、8.4.1、10.1.5、10.2.7、10.3.2、11.0.4、11.0.7條。其中新增7條。
本規(guī)范條文下劃線部分為修訂的內(nèi)容,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zhí)行。
本次局部修訂的主編單位、參編單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審查人:
主編單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參編單位: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中國建筑標準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哈爾濱工業(yè)大學
廣東省公安消防總隊
福建省公安消防總隊
湖北省公安消防總隊
主要起草人:倪照鵬 劉激揚 王宗存 沈紋 吳和俊 張磊 胡銳 張梅紅 黃韜 張敏潔 郭景 黃德祥 衛(wèi)大可
主要審查人:周暢 王棟 李樹叢 江剛 朱顯澤 車學婭 邸威 劉文利 徐宏慶 莊孫毅 趙良羚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公告
第517號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發(fā)布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公告
現(xiàn)批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 50016-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2.2、3.2.3、3.2.4、3.2.7、3.2.9、3.2.15、3.3.1、3.3.2、3.3.4、3.3.5、3.3.6(2)、3.3.8、3.3.9、3.4.1、3.4.2、3.4.4、3.4.9、3.5.1、3.5.2、3.6.2、3.6.6、3.6.8、3.6.11、3.6.12、3.7.2、3.7.3、3.7.6、3.8.2、3.8.3、3.8.7、4.1.2、4.1.3、4.2.1、4.2.2、4.2.3、4.2.5(3、4、5、6)、4.3.1、4.3.2、4.3.3、4.3.8、4.4.1、4.4.2、4.4.5、5.1.3、5.1.4、5.2.2、5.2.6、5.3.1、5.3.2、5.3.4、5.3.5、5.4.2、5.4.3、5.4.4(1、2、3、4)、5.4.5、5.4.6、5.4.9(1、4、5、6)、5.4.10(1、2)、5.4.11、5.4.12、5.4.13(2、3、4、5、6)、5.4.15(1、2)、5.4.17(1、2、3、4、5)、5.5.8、5.5.12、5.5.13、5.5.15、5.5.16(1)、5.5.17、5.5.18、5.5.21(1、2、3、4)、5.5.23、5.5.24、5.5.25、5.5.26、5.5.29、5.5.30、5.5.31、6.1.1、6.1.2、6.1.5、6.1.7、6.2.2、6.2.4、6.2.5、6.2.6、6.2.7、6.2.9(1、2、3)、6.3.5、6.4.1(2、3、4、5、6)、6.4.2、6.4.3(1、3、4、5、6)、6.4.4、6.4.5、6.4.10、6.4.11、6.6.2、6.7.2、6.7.4、6.7.5、6.7.6、7.1.2、7.1.3、7.1.8(1、2、3)、7.2.1、7.2.2(1、2、3)、7.2.3、7.2.4、7.3.1、7.3.2、7.3.5(2、3、4)、7.3.6、8.1.2、8.1.3、8.1.6、8.1.7(1、3、4)、8.1.8、8.2.1、8.3.1、8.3.2、8.3.3、8.3.4、8.3.5、8.3.7、8.3.8、8.3.9、8.3.10、8.4.1、8.4.3、8.5.1、8.5.2、8.5.3、8.5.4、9.1.2、9.1.3、9.1.4、9.2.2、9.2.3、9.3.2、9.3.5、9.3.8、9.3.9、9.3.11、9.3.16、10.1.1、10.1.2、10.1.5、10.1.6、10.1.8、10.1.10(1、2)、10.2.1、10.2.4、10.3.1、10.3.2、10.3.3、11.0.3、11.0.4、11.0.7(2、3、4)、11.0.9、11.0.10、12.1.3、12.1.4、12.3.1、12.5.1、12.5.4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zhí)行。原《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 50016-2006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 50045-95同時廢止。
本規(guī)范由我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發(fā)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
2014年8月27日
前 言
本規(guī)范是根據(jù)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印發(fā)<2007年工程建設標準規(guī)范制訂、修訂計劃(第一批)>的通知》(建標[2007]125號)和《關于調(diào)整<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修訂項目計劃的函》(建標[2009]94號),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在《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 50016-2006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 50045-95(2005年版)的基礎上,經(jīng)整合修訂而成。
本規(guī)范在修訂過程中,遵循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的方針政策,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深刻吸取近年來我國重特大火災事故教訓,認真總結國內(nèi)外建筑防火設計實踐經(jīng)驗和消防科技成果,深入調(diào)研工程建設發(fā)展中出現(xiàn)的新情況、新問題和規(guī)范執(zhí)行過程中遇到的疑難問題,認真研究借鑒發(fā)達國家經(jīng)驗,開展了大量課題研究、技術研討和必要的試驗,廣泛征求了有關設計、生產(chǎn)、建設、科研、教學和消防監(jiān)督等單位意見,最后經(jīng)審查定稿。
本規(guī)范共分12章和3個附錄,主要內(nèi)容有:生產(chǎn)和儲存的火災危險性分類、高層建筑的分類要求,廠房、倉庫、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工業(yè)與民用建筑的建筑耐火等級分級及其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區(qū)、防火分隔、建筑防火構造、防火間距和消防設施設置的基本要求,工業(yè)建筑防爆的基本措施與要求;工業(yè)與民用建筑的疏散距離、疏散寬度、疏散樓梯設置形式、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門設置的基本要求;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qū))和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成組布置和儲量的基本要求;木結構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設計的基本要求;滿足滅火救援要求設置的救援場地、消防車道、消防電梯等設施的基本要求;建筑供暖、通風、空氣調(diào)節(jié)和電氣等方面的防火要求以及消防用電設備的電源與配電線路等基本要求。
與《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 50016-2006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規(guī)范主要有以下變化:
1.合并了《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調(diào)整了兩項標準間不協(xié)調(diào)的要求。將住宅建筑統(tǒng)一按照建筑高度進行分類。
2.增加了滅火救援設施和木結構建筑兩章,完善了有關滅火救援的要求,系統(tǒng)規(guī)定了木結構建筑的防火要求。
3.補充了建筑保溫系統(tǒng)的防火要求。
4.對消防設施的設置作出明確規(guī)定并完善了有關內(nèi)容;有關消防給水系統(tǒng)、室內(nèi)外消火栓系統(tǒng)和防煙排煙系統(tǒng)設計的要求分別由相應的國家標準作出規(guī)定。
5.適當提高了高層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層民用建筑的防火要求。
6.補充了有頂商業(yè)步行街兩側的建筑利用該步行街進行安全疏散時的防火要求;調(diào)整、補充了建材、家具、燈飾商店營業(yè)廳和展覽廳的設計疏散人員密度。
7.補充了地下倉庫、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氣體儲罐(區(qū))、液氨儲罐、液化天然氣儲罐的防火要求,調(diào)整了液氧儲罐等的防火間距。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災豎向或水平蔓延的相關要求。
本規(guī)范中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zhí)行。
本規(guī)范由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公安部負責日常管理,公安部消防局組織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負責具體技術內(nèi)容的解釋。
鑒于本規(guī)范是一項綜合性的防火技術標準,政策性和技術性強,涉及面廣,希望各單位結合工程實踐和科學研究認真總結經(jīng)驗,注意積累資料,在執(zhí)行過程中如有意見、建議和問題,請徑寄公安部消防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區(qū)廣安門南街70號,郵政編碼:100054),以便今后修訂時參考和組織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作出解釋。
本規(guī)范主編單位、參編單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審查人:
主編單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參編單位: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
中國建筑東北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國中元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院
中國中輕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中國寰球化學工程公司
中國建筑設計研究院
公安部沈陽消防研究所
北京市建筑設計研究院
天津市建筑設計院
清華大學建筑設計研究院
東北電力設計院
華東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隧道工程軌道交通設計研究院
北京市公安消防總隊
上海市公安消防總隊
天津市公安消防總隊
四川省公安消防總隊
陜西省公安消防總隊
遼寧省公安消防總隊
福建省公安消防總隊
主要起草人:杜蘭萍 馬恒 倪照鵬 盧國建 沈紋 王宗存 黃德祥 邱培芳 張磊 王炯 杜霞 王金元 高建民 鄭晉麗 周詳 宋曉勇 趙克偉 晁海鷗 李引擎 曾杰 劉祖玲 郭樹林 丁宏軍 沈友弟 陳云玉 謝樹俊 鄭實 劉建華 黃曉家 李向東 張鳳新 宋孝春 寇九貴 鄭鐵一
主要審查人:方汝清 張耀澤 趙鋰 劉躍紅 張樹平 張福麟 何任飛 金鴻祥 王慶生 吳華 潘一平 蘇丹 夏衛(wèi)平 江剛 黨杰 郭景 范瓏 楊西偉 胡小媛 朱冬青 龍衛(wèi)國 黃小坤
附件:http://www.jianbiaoku.com/webarbs/book/56160/36614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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