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用地
一、臨時用地概念臨時用地是指建設項目施工、地質(zhì)勘查等臨時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構(gòu))筑物,使用后可恢復的土地(通過復墾可恢復原地類或者達到可供利用狀態(tài))。二、臨時用地范圍(一)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建設的直接服務于施工人員的臨時辦公和生活用房,包括臨時辦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務于工程施工的項目自用輔助工程,包括農(nóng)用地表土剝離堆放場、材料堆場、制梁場、拌合站、鋼筋加工廠、施工便道、運輸便道、地上線路架設、地下管線敷設作業(yè),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的取土場、棄土(渣)場等使用的土地。(二)礦產(chǎn)資源勘查、工程地質(zhì)勘查、水文地質(zhì)勘查等,在勘查期間臨時生活用房、臨時工棚、勘查作業(yè)及其輔助工程、施工便道、運輸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氣資源勘查中鉆井井場、配套管線、電力設施、進場道路等鉆井及配套設施使用的土地(三)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需要臨時使用的土地。(兜底條款)三、臨時用地期限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建設周期較長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施工使用的臨時用地,期限不超過四年。四、臨時用地審批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臨時用地審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nóng)田的,由市級或者市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先行用地
一、先行用地概念
先行用地是指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中的控制工期的單體工程和因工期緊或者受季節(jié)影響急需動工建設的其他工程采取先辦理先行用地手續(xù),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辦理正式征轉(zhuǎn)手續(xù)的用地。
二、先行用地適用范圍
需報國務院批準用地的國家重大項目、列入《國家公路網(wǎng)規(guī)劃》工程的改擴建項目以及省級能源、交通、水利建設項目中,控制工期的單體工程和因工期緊或受季節(jié)影響急需動工建設的其他工程可申請辦理先行用地。(《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改進優(yōu)化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設項目用地組卷報批工作的通知》)
三、先行用地使用期限
先行用地批準后,應于1年內(nèi)提出農(nóng)用地轉(zhuǎn)用和土地征收申請。
先行使用用地
一、先行使用用地概念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條,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于臨時用地的,用后應當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xù);屬于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不晚于應急處置工作結(jié)束六個月內(nèi)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條)
二、先行使用用地范圍
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
三、先行使用用地期限
應急處置工作結(jié)束。其中,屬于臨時用地的,用后應當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xù);屬于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不晚于應急處置工作結(jié)束六個月內(nèi)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
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于臨時用地的,用后應當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xù);屬于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不晚于應急處置工作結(jié)束六個月內(nèi)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條)
行為方式上,臨時用地和先行用地都是屬于主動行為,一個是有計劃的臨時使用,一個是有計劃的提前使用,而先行使用土地則是被動的應急使用。
前置條件上,臨時用地使用后應能恢復到原地類和可供利用狀態(tài),先行用地要求建設項目已按規(guī)定辦理用地預審,已完成國家規(guī)定的有關投資審批程序,相關審批文件在有效期限內(nèi),先行使用土地無前置條件。
使用期限上,臨時用地一般不超過兩年,建設周期較長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施工使用的臨時用地,期限不超過四年;先行用地應在一年內(nèi)提出農(nóng)用地轉(zhuǎn)用和土地征收申請;先行使用土地后若為臨時應恢復原狀,若永久使用需在應急處置結(jié)束后6個月內(nèi)補辦審批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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